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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刑期计算错误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
    时间:2020-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过检察官的及时监督和积极作为,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了一起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刑事判决,服刑人员牟某某的刑期被依法核减365天。依法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由于新冠疫情暂没有结束,近日,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朱全威通过远程视频向牟某某宣读刑事补充裁定书,已在监狱服刑11年的牟某某得知消息后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朱检察官对我一个罪犯的事儿这么重视,更没想到十多年前的错误判决现在还能给予纠正,感谢朱检察官帮我重获一年的自由,我一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9年8月,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巡回检察过程中,员额检察官朱全威收到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所服刑的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转来的信函——监督刑期计算错误请求书,牟某某在信中反映自己刑期计算错误。检察业务部检察官收到申诉信后立即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第一时间找到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了解情况,并调取了相关材料。

    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1月23日由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书及送达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的执行通知书载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仔细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在计算牟某某刑期时羁押时间错误,折抵刑期也发生了计算错误。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牟某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3天,其刑期应为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刑期计算确实有误。

    由于监狱一直沿用原审法院错误的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导致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两次减刑裁定的刑期也同样是错误的。其本人和家属十余年来多次到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申诉均无果。牟某某本人及其家人身心俱疲,甚至牟某某多次同监狱干警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为了保护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彤高度重视,认为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的刑期计算确实有误,应当予以更正。由于是外地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经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得到支持后,对原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补充裁定,将原判决书中“即从2009年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更正为“即从2009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同时对执行通知书刑满日期也作出更正。

    2020年4月9日上午,服刑人员牟某某家属代表来到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为检察官们送上锦旗,检察官与服刑人员家属进行深入交流,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服刑人员家属与服刑人员做进一步法律宣传,教育服刑人员服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尽管牟某某是一名在押的服刑罪犯,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侵害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纠正原审法院刑期计算错误,既维护了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避免了在押服刑人员出监后因超期羁押而导致的上访,将社会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真正做好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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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刑期计算错误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

      2024-06-17

    通过检察官的及时监督和积极作为,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了一起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刑事判决,服刑人员牟某某的刑期被依法核减365天。依法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由于新冠疫情暂没有结束,近日,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朱全威通过远程视频向牟某某宣读刑事补充裁定书,已在监狱服刑11年的牟某某得知消息后泪流满面,激动地说:“没想到朱检察官对我一个罪犯的事儿这么重视,更没想到十多年前的错误判决现在还能给予纠正,感谢朱检察官帮我重获一年的自由,我一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019年8月,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巡回检察过程中,员额检察官朱全威收到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所服刑的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转来的信函——监督刑期计算错误请求书,牟某某在信中反映自己刑期计算错误。检察业务部检察官收到申诉信后立即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第一时间找到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了解情况,并调取了相关材料。

    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0年11月23日由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书及送达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的执行通知书载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仔细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在计算牟某某刑期时羁押时间错误,折抵刑期也发生了计算错误。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牟某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3天,其刑期应为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刑期计算确实有误。

    由于监狱一直沿用原审法院错误的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导致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两次减刑裁定的刑期也同样是错误的。其本人和家属十余年来多次到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申诉均无果。牟某某本人及其家人身心俱疲,甚至牟某某多次同监狱干警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为了保护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彤高度重视,认为在押服刑人员牟某某的刑期计算确实有误,应当予以更正。由于是外地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经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得到支持后,对原审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补充裁定,将原判决书中“即从2009年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更正为“即从2009年1月20日至2023年12月17日止”,同时对执行通知书刑满日期也作出更正。

    2020年4月9日上午,服刑人员牟某某家属代表来到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为检察官们送上锦旗,检察官与服刑人员家属进行深入交流,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服刑人员家属与服刑人员做进一步法律宣传,教育服刑人员服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尽管牟某某是一名在押的服刑罪犯,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侵害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抚顺市河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纠正原审法院刑期计算错误,既维护了在押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避免了在押服刑人员出监后因超期羁押而导致的上访,将社会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真正做好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的守护人。